
案件中,上诉人宁波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变更登记前名称为浙江甲X公司,以下简称中纬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纬XX委托了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通过跨领域学习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
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汪家道律师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在建筑工程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代理中纬XX的案件,他面临着诸多挑战。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提出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中纬XX、水电安装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标准有误、中纬XX未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图纸、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错误等理由。中纬XX则辩称XX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纬XX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中纬XX主张桩基工程由XX公司另行委托给案外人,但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括桩基且工程款包含在结算中,该主张未被采纳;而消防工程根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认定由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中纬XX提供。
对于双方请求,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XX公司需支付中纬XX工程款1237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中纬XX有权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中纬XX需支付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二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认定,最终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中纬X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助力案件得到公正裁决。其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的执业经历,也为更多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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