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试图否认与原告徐XX投资决定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此逃避赔偿责任。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2006年执业至今,徐晓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徐晓律师仔细查阅了宁波xx公司的年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收集了原告徐XX的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
2023年5月,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并明确指出原告徐XX的投资决定与被告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因买卖xx公司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初步审查中对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疑虑。
2023年6月,徐晓律师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徐晓律师请求法院根据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xx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xx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法官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证据。徐晓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了类似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被告同样提出异议。2023年7月,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说明根据该规定应认定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法官最初认为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徐晓律师再次补充,强调该规定是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本案符合规定情形。最终,法院依据该规定认定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徐晓律师主张应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费率0.0003)和印花税损失(税率0.001)组成。2023年8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提出疑问,认为需要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徐晓律师详细说明了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并提供了相关的计算明细。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15183.94元。
2023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投资损失115183.94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徐X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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