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兆然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后,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
案件的原被告分别是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以及相应责任应由谁承担。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但缺乏能有力证明混同用工关系和加班情况的完整证据链。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加班情况等提出质证。比如质疑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班兆然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这些质证理由进行了回应,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先结合多种证据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关键证据确认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让拒不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最后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诉求,论证责任承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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