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各方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支付凭证以及项目现场情况等证据的呈现至关重要。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收集这一关键环节。
肖康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案涉项目现场。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自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经验丰富。他收集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全面还原案件事实。
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签订《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约定被告四川xxx公司应于20XX年X月XX日前支付项目进度款余款600,000元,但因公司账户冻结未支付。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方面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另一方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事实。
针对股东责任问题,肖康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蔡X的认缴出资情况,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虽为20XX年X月XX日,但公司已实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肖康律师向法庭提出股东蔡X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庭初步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肖康律师补充理由,强调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并进一步阐述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债务情况。然而,法院最终未支持该项诉请,但肖康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四川x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600,000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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