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四)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二、交强险免赔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三)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四)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交强险对突发事件起着一定的保障功能,在遵循保险公司制定的流程的前提下或多或少得到一些损失补偿,由此可见当今社会购买保险的重要性,但切勿对保险产生误解,保险只是保障却不能靠此获得巨额收益,在生活中还是需要小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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