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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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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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应该将共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发起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一、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二、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综上所述,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有些情况是共同侵权,也就是侵权的不止一个人。这样,受害人走司法程序,起诉的话应该将共同侵权人一起告上法庭。当然,如果主要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应该再向连带责任人主张赔偿。只有在请求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他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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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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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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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一、子女是当然的原告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会认可从子女成年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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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今日新闻“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私生子之母也将上诉”。对此新闻标题有人讲“诉讼主体不对吧”,该人所指的“诉讼主体”在这仅指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原告应该是孩子还是孩子的母亲呢这个问题审判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以下仅代表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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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会认可从子女成年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王某福与雷某芬在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谈婚。同年正月初七过礼,当时王某福给付了彩礼88000元、“四金”(价值28000元)。过礼后,雷某芬就在王某福家生活。一个月后,雷某芬就返回娘家,之后就提出不愿意与王某福继续生活,再也没回过王某福家。王某福与雷某芬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福一纸诉状将雷某芬及其父母告到,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  【分歧】  该案被告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女方的父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主体不适格。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解释就婚约财产纠纷有所规定,但鉴于婚姻法上纠纷的主体为男、女双方,所以因婚约财产产生的矛盾,其诉讼主体也只能是谈婚的男、女双方。据此男方因为婚约财产纠纷到,该类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谈婚的女方及其父母。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及“四金”多由女方父母保管、支配。将女方的父母列为被告,一来可以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二来可以有利于这类案件判后的执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都会在立案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此将女方的父母列为被告的话有利于男方对彩礼进行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男女双方在谈婚时大多数经济不,彩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即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如果女方父母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男方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这就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然而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更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所以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就为将女方父母列为返还彩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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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如何确定
首先,搞清什么是财礼,财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
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
其次,在婚前财产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若无婚约即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约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民间用语,它只所以出现在案由当中,缘自它是形成一种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是解除都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只就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进行审查确定。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自婚约,婚约的缔结人既是不可忽缺的双方当事人,即由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引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顺理成章的。
再次,由于民间财礼来源形成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只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当事人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男女双方经济不,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原则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因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又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财礼, 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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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婚约彩礼纠纷大量涌现,因为按此规定,婚约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应予返还。
为此,我们亳州市中级人民也制定了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但问题是实践中围绕婚约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并非全是彩礼纠纷。
比如建房款纠纷,也就是婚前男方没有新房,女方为使婚后建房有保障,特要求男方先拿出一笔钱由女方及其家属保管,并约定待婚后小两口建房时,女方及其家属便把该钱拿出来用于建房。为了尽快完婚,男方大多数迫于无奈即交付了该笔款项。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有些鸳鸯并没有走到一块,或虽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些虽已办理了登记却也由于结婚容易相处难而尚未等到建新房便劳燕分飞,于是,为这笔所谓建房款该不该返还的问题,男女及双方家庭常常就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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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最高人民新出台的案由规定来看,婚约彩礼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的全部,除了婚约彩礼纠纷,还应该有其他的婚约财产纠纷,像本文所述的建房款纠纷之类。
在尚无关于此类款项纠纷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应当根据此类款项事先有返还约定之特性,本着公平的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考虑,以裁判予以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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