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这是常见情形。其次,票据到期日前,若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要取得相关证明,比如退票理由书等。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其前手等。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二、票据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
票据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的限制如下:
时间限制: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形式要件限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未按规定期限提供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实质要件限制:
持票人需为合法持票人,若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依票据种类和行使对象不同而有别。《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期限计算适用《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若在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当我们了解了行使票据追索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获得哪些赔偿,一般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另外,再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如果您在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过程中,遇到诸如赔偿范围确定、时效计算等问题,或者对前面所讲的行使条件、程序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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