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提供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问题上,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提货单、结算单等。遇到对方拖欠费用、公司注销等情况,不要慌乱,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更要提高警惕,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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