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武汉某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襄阳某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工程产值及损失等情况。2017年开始执业的李梦月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深知证据规则的重要性。
李梦月律师在介入本案后,首次行动便是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注意到原告武汉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原告提交的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为复印件且无双方签章,被告襄阳某某公司质证认为不符合证据基本要件,该公司作为业主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李梦月律师站在被告角度,依据证据规则,认为该合同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法院最终也因无法查明该合同真实性而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提交的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被告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双方协商一致签单,且刘X签字时间在涉黑案件民事活动终止后,无法律效力。李梦月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该证据不符合工程收费法定要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产值及损失的依据,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X年X月,李梦月律师代表被告襄阳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审查。李梦月律师补充理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因原告武汉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梦月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证据规则,在案件中为被告襄阳某某公司进行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原告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但李梦月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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