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货物是否交付的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成为争议焦点。2023年开始执业的朱佳嫣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证据规则这一关键,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朱佳嫣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她仔细查阅了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送货单、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朱佳嫣律师发现,虽然送货单上有“王X”的签名,但该签名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货物已交付给收货人。同时,慈溪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运输费即视为货物已交付,朱佳嫣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不能证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朱佳嫣律师积极推进程序。一审时,朱佳嫣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XX公司曾向慈溪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慈溪XX公司表示会找签收单据核对,但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法院经调查,查阅了收货人C公司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案涉货物的入库信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
慈溪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朱佳嫣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XX公司代理答辩。她指出,慈溪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给C公司,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慈溪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货物交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佳嫣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为XX公司提供了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她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与办案单位沟通等方面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成功帮助XX公司全额追回了货物损失。朱佳嫣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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