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汕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有一起工抵房购房差价返还纠纷案引起了关注。原告二人想要购置某房企开发的商品房,案涉房屋是房企抵偿给某XX集团的工抵房。原告先与房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又与XX集团、相关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全款922717元,XX集团以715000元的优惠价将购房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需先支付全款至房企监管账户,房企向XX集团支付该款项后,XX集团再将207717元差价返还原告。然而,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将全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后,XX集团却以房企未向其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差价。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章世铿律师团队提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XX集团支付购房差价、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要求房企对差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协议书、律师费支付凭证等。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细致分析,章世铿律师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这不仅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奠定了基础,也让我们好奇他将如何应对这些复杂的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XX集团和房企都提出了各自的抗辩理由。XX集团辩称,协议书约定房企向其退款后5个工作日内才向原告返还差价,现房企未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差价系其实现债权后给予原告的优惠,未实现债权则无需支付;同时主张协议书未约定其需承担原告律师费。房企则辩称其非三方协议书当事人,差价返还是原告与XX集团的约定,其主体不适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面对这些抗辩,章世铿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
章世铿律师指出,三方协议书中关于“房企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差价”的约定系赋权性约定,并非限制性约定,未约定房企未付款时原告丧失差价返还请求权,且XX集团已通过诉讼向房企主张退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原告已按约履行全款支付义务,XX集团理应返还差价并支付逾期利息;案涉协议书系XX集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仅约定XX集团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公平和权利对等原则,XX集团违约时,亦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虽房企与原告就差价返还无直接约定,且XX集团已对房企提起退款诉讼并获生效判决支持,房企无需再对案涉差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差价款207717元及利息(以20771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集团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章世铿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购房差价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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