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名下货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船舶自身及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受损,公司支出27万余元修理费及工程款。然而,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在这关键时刻,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走进了这个案件。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投身律师行业,现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他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我要追寻的答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接手案件后,陈宇翔律师迅速展开调查。他深知,要想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就必须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分析。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对“航标”的定义进行了全面解读。他发现,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从广义理解应属于“航标”。为了证明这一点,陈宇翔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与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指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还通过详细的论证和举例,说明案涉支撑墩符合“航标”的特征,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他的观点有理有据,让法官和保险公司代理人都对他的专业能力表示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支撑墩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法院判决被告应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这一判决结果为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陈宇翔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陈宇翔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不仅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体现了他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把风险写进条款,用合同守住权益,让合作有章可循”的律师价值。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陈宇翔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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