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匡某首次起诉离婚却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时,她陷入了深深的无助与迷茫之中。她深知与被告孙某的感情早已破裂,可法律程序似乎并未给她想要的结果。在漫长的一年分居期里,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无法挽回,也不清楚该如何争取自己期望的子女抚养权。
王辉律师在匡某二次起诉离婚时介入了案件。初次接触案件,王辉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是此次胜诉的关键。他立刻向匡某详细解释了该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王辉律师判断,要让法院支持离婚诉求,关键在于收集双方持续分居的有力证据。
在准备诉讼材料的过程中,王辉律师指导匡某收集了如居住证明、务工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20XX年X月,再次起诉离婚时,王辉律师重点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同时,他将匡某的抚养权诉求进一步具体化,明确提出婚生女孙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孙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王辉律师凭借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尤其是多起民间借贷缺席判决胜诉的经验,从容应对这种复杂情形。他知道,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也会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保障程序的公正。
王辉律师在过往的家事案件中,对于抚养权争取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出发点。虽然此次法院基于两个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的情况,为维持成长环境稳定,将子女均判归被告抚养,但王辉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匡某的支付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8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这样的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王辉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策略在此次离婚纠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从法律规定出发,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明确诉求,在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能从容应对,最终帮助匡某成功解除了婚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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