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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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议离婚的手续主要包括了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2、审查。符合条件的,那么才会发给离婚证。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后意见。

自愿离婚也就是我们说的登记离婚,在这个时候由于双方并没有就离婚方面产生争议,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就可以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而实际的程序就分为了三步,包括申请、审查以及登记,当然此时也需要满足了协议离婚条件的,最终才能领取到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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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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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发生一房二卖后如何救济做了相应规定,而对事先该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如何防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并无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使购房者可以在事先防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该法的实施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现象起到极大的抑制作用,能有效地预防出卖方的一房二卖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种登记使得购房人的请求权获得了物权的对抗性和排他性。这样就确保购房人将来肯定能够获得指定的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更为有力地保障了购房人的权利,同时又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的诚实信用秩序。
二、预告登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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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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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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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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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结婚登记流程具体是什么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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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
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
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放证书。
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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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需要走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人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交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下面,税务网校新手办税栏目对停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1、停业登记
(1)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审查其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报表格是否正确。
(2)对资料不全的退回补正;对有在查案件的,转入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税手续。
(3)对税款已结清、无稽查在案案件符合要求的,核准其停业申请,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
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停业期间,税务机关会对停业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虚假停业的,转入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
2、复业登记
(1)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同时录入复业信息。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的,视为复业,并按正常纳税人管理。
农村房屋不动登记办理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办理婚姻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婚姻登记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
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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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
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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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 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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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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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修改公司章程,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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