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纠纷时有发生,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却因关键的时间节点问题陷入困境。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阎乔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阎乔律师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主攻民商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对合同、家事等纠纷尤为擅长。丰富的执业经验使他在面对此类票据纠纷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判断力。
接案后,阎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迅速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此案充分体现了阎乔律师在商事票据纠纷实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他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够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像阎乔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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