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例外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例外主要有: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需作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颇有微词,认为没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如果仔细研究法条就会发现,夫妻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就要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在这里,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夫妻之间订立了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本来财产都是放在一起使用和管理,其中就自然包括了因为二人所需而对外欠下的任何债务,照原则上来说只要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都需要二者一起来承担清偿的责任,但是因为有些债务是个人的原因而不能要求连带另一方否则就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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