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领域,债权的有效保障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核心问题,其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首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是关键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债权人虽持有借条,但难以提供充分的转账记录或其他交付证据,导致举证困难。其次,诉讼时效也是一大挑战。债务人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债权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再者,债务人主体的认定以及公章的真实性也容易引发争议,这可能影响到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另外,利息约定的解释也存在分歧,不同的理解可能导致利息计算方式的差异。
吕梁学院毕业的汪育倩律师,始终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深知这些法律痛点。她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非常注重证据的梳理与法律依据的运用。
以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为例。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系夫妻关系,A先生、B女士为二人子女。某投资公司与C女士达成50万元的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共计转账5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后,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主张债权。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
从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针对性的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对于利息约定,她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汪育倩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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