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常常是纠纷的高发点。南通XX公司与青岛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如此。2023年10月,南通XX公司将青岛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委托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密齐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在这15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尤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强制执行案件占比约20%。丰富的执业经验让密齐光律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处理能力。
案件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通XX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等诉求。其中,工程款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难点。原告最初诉求工程款为41650.48元,后变更为28734.44元。密齐光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经验,对案件涉及的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他深知,准确核算工程价款需要综合考虑施工实际情况、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密齐光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他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通过对大量证据的研究,他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工程价款认定依据。最终,法院依法认定48140.18元为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造价,被告需支付2766.41元。
除了工程款,密齐光律师还为原告争取到了其他方面的权益。在赔偿损失方面,被告需赔偿原告钢筋原材损失5983.55元,钢管、扣件、顶丝损失2818.14元等,共计3401.65元。同时,被告需返还原告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此外,原告还有权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在2766.4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费用方面,法院退还原告部分案件受理费,并由被告负担大部分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鉴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两份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066.4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原告钢筋原材损失等损失合计34601.65元,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原告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2800元。
密齐光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原告南通XX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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