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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卷宗里,记录着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的纷争。原告按约施工,却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和资金困难,工程多次停工,被告还欠付大量工程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面对此案,他深知建筑工程纠纷的复杂性。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还称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汪家道律师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程序规则。他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发现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已构成违约。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他采取了精准的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主张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同时主张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与普通代理可能错失关键节点不同,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抓住了案件核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包括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塔吊费用、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因被告情况未知,执行情况尚不确定。汪家道律师已告知原告,若执行不到位,可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权益,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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