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这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中某XX的一个策略给原告投资者唐某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这一抗辩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若按照被告的说法,唐某很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团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XX民初xxx号、(20XX)沪民终xxx号),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不断强调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微弱。法官归纳的焦点为: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采用了精准收集证据的策略。他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某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了科学、独立的核定。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当庭展示了第三方机构的核定意见,详细阐述了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XX月XX日)至揭露日(2016年X月XX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代理人面对这份专业的核定意见,显得有些慌乱,试图提出一些质疑,但在徐晓律师有理有据的回应下,最终沉默,无法再提出有力的反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虽然本案唐某成功获得了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情况复杂,后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徐晓律师表示,若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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