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因信赖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其股票,后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股价下跌,遭受了投资损失。周X手中仅有自己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如何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毫无头绪。在这种困境下,2023年5月,周X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面对周X的案件,徐晓律师深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他没有急于让周X准备起诉材料,而是先研究了前期已生效的示范案件。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开始为周X的案件制定策略。在举证期限内,徐晓律师团队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因为交易数据是确定损失数额的关键证据。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按照普通代理的路径,当事人可能会自行收集证据,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很可能无法准确获取交易数据,或者无法得到专业的损失核定意见,从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而徐晓律师凭借对证券诉讼程序规则的熟悉,在紧张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了这些高难度动作。
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但徐晓律师通过示范判决以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有力地证明了周X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虽然本案已经胜诉,但徐晓律师也告知周X,如果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将保留进一步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以确保周X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周X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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