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见面交往的权利。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照顾教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没有成年的子女见面、联系和交往的权利。有了探视权,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才可以经常给子女打电话,见面带她去吃饭去玩,甚至是一起短暂的生活小段时间,这其实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增进是有很大帮助的。
只要当事人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任然存在,探视权应当是没有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的权利。如果有人侵犯了这种权利,比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当事人看望子女,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并要求排除行驶探视权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但是仅仅只是探视权受到侵犯,并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一般是不会被赔偿一定金钱的。
《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被侵犯了探视权,如对方阻止当事人和子女的见面,这时候最好不要去纠缠对方或找对方理论,最好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要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并且要在对方阻止你看望子女的三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
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除了起诉状,还要准备以下材料才可以:
3. 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上面有对子女的探视权的约定或判决,这属于很重要的内容。
5. 收集对方不让看望子女的证据,人证和物证等。但是要注意,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人是变形的阻碍对方探视权的行使,这种情况下对于证据的收集可能并不会那么容易。
6.离婚之后,双方就探视孩子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就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息等等。
7.去法院立了案之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之内补充更多的材料,来作为开庭之后的证据支撑。
实践中,有的人以对方不让自己探视子女为理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其实探视权与抚养权是两码事,不能因为对方阻碍自己与子女之前的感情交流,就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样显然会对子女利益造成造成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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