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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运输活动中,货物丢失后的赔偿问题常常引发纠纷。20XX年,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收货人为河南XX公司。然而,货物却未送达目的地,XX公司向慈溪XX公司索赔,慈溪XX公司却以送货单有签名及XX公司已支付运费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朱佳嫣,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2年,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朱佳嫣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慈溪XX公司的客户已经收到该批货物;并且,XX公司支付运费也不代表其认可慈溪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时,向河南XX公司调查,查阅其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慈溪XX公司既无法举证证明货交收货人,亦无法说明货物下落,应视为该批货物已经丢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
慈溪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朱佳嫣在二审中继续为XX公司据理力争。她强调,慈溪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其主张已将争议货物交付河南XX公司,理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慈溪XX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送至河南XX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慈溪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佳嫣在执业的2年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中的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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