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翻供后又当庭认罪可否认定坦白情节?
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坦白由检察机关认定,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认罪,检察院不会认定坦白。到开庭时又自愿认罪的,量刑上只能认定为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比坦白小。所谓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同时,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二、如何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
被告人的口供,在历史上曾被视为证据之王,有供必定,无供不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口供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即口供的证明力最强,但口供的虚伪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1、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
2、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
(1)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
(2)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
(3)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就不能采信。
综上所述,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不承认之前的供词,这个也不要紧,只要其它证据链完成,即可起诉到法院。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其又认罪的,也不能认定为坦白,最多认定是当庭认罪,即使是从轻处罚,也不如坦白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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