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XXXX公司对被上诉人代XX的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所采用的X片拍摄方法不符合法医学规范,不应支持代XX对伤残等级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执业不久但已承办百余件案件的莫川川律师接受代XX委托后,凭借其在侵权纠纷领域的经验,第一时间仔细审查了案涉鉴定材料。
莫川川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至关重要。曾参与多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他,习惯从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入手。他发现案涉鉴定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质证时某保险XXXX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代XX后续调取的XX市某医院所做的X光片,可以清楚显示代XX是在双足负重正侧位进行的检查,符合鉴定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保险XXXX公司对代XX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查。法院向XX市某医院和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调查咨询,经核实,代XX用于鉴定所拍摄的影像资料符合鉴定要求,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在这个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以其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处理经验,说明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法院委托且质证通过的鉴定材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当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
二审中,某保险XXXX公司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莫川川律师再次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鉴定机构三次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某保险XXXX公司的异议进行解答。莫川川律师结合自己在类似案件中的经验,向法院强调鉴定机构的回复合理合法,案涉鉴定意见应当被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某保险XXXX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意见,且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一审综合本案事实,采信案涉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根据案涉鉴定意见,代XX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莫川川律师凭借其在侵权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代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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