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委托人张X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和XX健身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了私教训练协议。课程一共9节,每节280元,张X支付了2520元的费用,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张X明确指定王X为专属私教,可后来王X离职了。张X的法定监护人知道后,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还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的费用1680元。然而,公司只同意退还70%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引发了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法院查明,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根据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双方达成了私教服务的口头约定。XX健身有限公司认为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张X方主张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焦点二:私教离职后能否解除合同
该私教服务是基于张X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王X离职后,张X不同意更换教练,公司认为即使教练离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而张X方认为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
焦点三:剩余费用应退还多少
张X要求全额退还剩余6节课的费用1680元,公司只同意退还70%。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支持了张X全额退还费用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张X为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驾驶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来协商线下付款取消了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路灯杆也损坏了。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还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顺风车搭载乘客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马学兵律师则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观点。
焦点二:取消订单是否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事故当天虽取消了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保险公司认为取消订单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马学兵律师则认为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认可了马学兵律师的说法。
焦点三: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从评估程序、资质等方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指出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马学兵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保险理赔时,一定要注意细节。签订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马学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成功解决了纠纷。在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中,精准定位核心诉求,强化证据支撑,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剩余课程费用;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清晰划分非营业与营运的界限,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足额的保险赔偿。马学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这两起案件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委托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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