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作为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本以为完成工作并结算后就能顺利拿到剩余工程款,却没想到遭遇了多次催收无果的困境。20XX年,原告承接了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按约完工并在20XX年X月完成结算,但仍有525500元工程款未支付。
此案情况复杂,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作为郑某原配偶还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为了帮助原告追讨欠款,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接受委托代理此案。许青山先是固定核心证据,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精准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接着,许青山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以及生效判决,厘清了主体关系,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以及共同管理主体,从而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许青山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合格就应参照结算付款,并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在诉讼策略上,许青山进行了优化。他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以此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许青山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试图说服法院采纳其核心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相关标准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执业5年来,在建设工程纠纷这一专业领域不断深耕,像这样成功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的案例还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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