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证据缺失与补强
本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难以清晰界定受伤员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这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而且,对于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的证据较为零散,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青山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他仔细研究租赁合同,从中提取出关于安全责任的明确条款,以此作为固定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的依据。同时,许青山还收集了现场作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员工的医疗记录等,通过比对不同材料中的信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这些努力,许青山发现了关键信息,即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这一事实成为证明其操作失误的关键。
二、程序策略能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认为受伤员工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20XX年X月,许青山拿到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意见后,审查发现保险公司在认定“第三者”的范围时,存在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XX年X月,许青山向法院提交《保险责任认定异议书》,并附上该条款。20XX年X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伤员工在检测车非封闭作业平台作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
三、量化收尾
案件于20XX年X月立案,经过一系列的审理程序,20XX年X月结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诉讼期间共开庭2次,许青山提交书面材料3份,当事人劳务公司到庭1次。从案件立案到判决生效,共计X天。许青山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其执业理念:“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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