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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应因公司执照吊销而被追加承担责任。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与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但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便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此时,密齐光作为第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案件中。密齐光凭借其在强制执行领域多年的专业经验,指出股东已依法出资,并且公司执照吊销并不代表应进行清算,不能仅以此为由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并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密齐光在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依据,为第三人朱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相关法规,清晰地阐述了不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密齐光展现出了其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密齐光执业15年来,在强制执行领域处理了众多案件,此次成功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再次体现了他在该专业领域的深耕成果和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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