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每一起案件都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汪家道律师在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2022年7月26日,上诉人叶某因不服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叶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叶某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此进入二审程序。叶某在上诉中提出诸多理由,称自己在浙江甲X公司只是一名材料员,2016年9月27日出具《承诺书》是在中纬XX的强迫下签字,对叶某某与中纬XX的结算情况不清楚;对《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签订情况也不清楚,且认为自己作为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的担保责任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还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徐某某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汪家道律师拥有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06年以来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承办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凭借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建筑工程领域法律的深入研究,汪家道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以内部承包方式向中纬XX承揽工程,叶某某、叶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的款项负责偿付。2018年9月21日,中纬XX与叶某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2019年9月18日,中纬XX又与徐某某和叶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转让给徐某某,但叶某某未向徐某某付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叶某某、叶某连带支付徐某某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
二审中,汪家道律师紧紧抓住《承诺书》的内容进行分析。从《承诺书》中可以看出,叶某、叶某某承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如今后发现有与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有关款项,均由叶某与叶某某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汪家道律师认为,叶某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面对叶某提出的“被迫签字”主张,汪家道律师指出其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为叶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需连带支付徐某某工程款2715913.57元,并支付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履行付款责任之日止),同时还需支付徐某某律师费15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看似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地找到了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成功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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