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除了占股,还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和孙XX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大肆销售仿冒的品牌管材。经南京XX公司专项审计,向他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达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
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被告方可能会强调公司的经营模式、生产销售情况并非故意侵权,或者试图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提出质疑。而公诉机关则会依据审计报告,强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了确认。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销售金额巨大。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XX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一些情节,被告人黄XX等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南京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还获得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审查商品的来源和商标的合法性,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风险。如果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黄XX等人虽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背后离不开程豪律师的专业辩护。程豪律师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了百余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经验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找到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大成先进专职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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