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黄某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后,就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黄某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对账的权限;二是声称双方未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合同约定,水泥货款属于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定的债权要素。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水泥,开具了发票,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所提出的各种理由,如人员离职等,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借口。指定结算人在对账时是代表被告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其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公司单方拒付行为属于违法:被告在收到货物并经指定人员对账确认欠款后,拒不支付货款,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判决。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否定指定结算人的对账效力,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指定结算人的对账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账,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就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违约。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的抗辩逻辑。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最终实现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百余万元的债权不是小数目,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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