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承办案件超1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经验丰富。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但被告方未付清工程款项,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当等。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中上诉方多会围绕合同相对性、法律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抗辩,试图从合同签订主体、履行情况等常规角度寻找突破点,以证明自身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例如,强调合同并非己方签订,或者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约定影响责任承担等。
但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深入审查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着重分析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以及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通过收集各方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针对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施工情况,主张原告公司要求共同付款的合理性。
按照常规,此类上诉案件若上诉方的抗辩理由有一定合理性,可能会出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结果,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变得不确定,原告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款,甚至面临败诉风险。
不同的是,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丁X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与常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的处理方式使得案件结果更加明确,原告公司顺利获得了应得的工程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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