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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争议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某泵业公司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某新材料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化工泵一批。合同第7.1条约定收款需以中公司向化公司付款为前提,质保期届满后,化公司、中公司未按约付款,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条件未成就。执业9年的邵如阳,此前承办过千余件案件,深知此类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和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关键策略突破
邵如阳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与管理学硕士学位,在处理此案时,他通过合同文本分析,翻到合同中关于“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重点论证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而非化公司主张的“仅系代采购方”。同时,他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指出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
胜诉成果展现
凭借在法律领域多年的深耕,邵如阳还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充分论证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并且,他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成功维护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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