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XX公司在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的合作中陷入困境。公司虽依约向幼儿园提供了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但幼儿园不仅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还在2025年2月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公司想要解除协议并追回款项,却面临幼儿园抗辩未收到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的难题,手中也缺乏直接的收货凭证,处于明显的证据劣势。
2025年,在公司为追款无门而发愁时,汤思骑律师介入此案。汤思骑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面对此案,汤思骑律师意识到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是关键,决定从双方的履行事实入手寻找证据。
第1天,汤思骑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后,立即开始梳理公司与幼儿园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标注出其中与设备交付和课程使用相关的信息。
第2天,汤思骑律师联系了公司负责此次业务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设备交付的具体情况,获取了设备运输司机的联系方式。
第3天,汤思骑律师找到设备运输司机,让其出具了设备已送达幼儿园的书面证言,并对证言进行了公证。
第4天,汤思骑律师前往幼儿园,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试图获取他们对设备使用情况的确认,但遭到拒绝。不过,汤思骑律师在幼儿园周边进行了走访,找到了几位曾看到设备运入幼儿园的证人。
第5天,汤思骑律师整理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包括沟通记录、运输司机证言、周边证人证言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给幼儿园。
第6天,汤思骑律师将整理好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和辩论,强调幼儿园长期使用课程却否认收到设备的不合理性。
2025年6月9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于20XX年X月2X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教学设备款、律师费等共计27.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因幼儿园支付能力未知,款项执行情况尚不确定。汤思骑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幼儿园的部分资产。汤思骑律师告知公司,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该部分资产,为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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