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XXXX年X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
卓玛律师作为X某的辩护人,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她,深知全面了解案件细节的重要性。她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同时,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她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辩护意见。首先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提出异议,说明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对抵扣事实也提出异议,因为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还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后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了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在这起案件中,卓玛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成功地改变了罪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卓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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