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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XX公司在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的合作中陷入困境。公司依《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向幼儿园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却遭遇幼儿园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在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公司面临设备款可能无法收回、欠款难以讨回的局面,在维权上一筹莫展。此时,汤思骑律师介入了此案。汤思骑律师在初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尽管缺乏直接的收货凭证,但可以从双方的履行事实入手。
2025年6月9日,案件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积极协助原告举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进行确认。在过往类似合同纠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知道,在没有直接收货凭证的情况下,要通过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设备交付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汤思骑律师充分阐述了己方观点,指出被告长期使用课程却抗辩未收设备,无事实依据。他结合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逾期支付课程款且超10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支付教学设备课程款、教学设备款和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追回了27.2万余元的设备课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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