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他项权证可以办理几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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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从法理上是可以做多次次房产他项权证的,只要相互间不冲突。各省市的政策不一样,部分省市明确房产他项权证只能做一次。实际操作中,确实很少见到房产他项权证有做第三次的。房产抵押中,办理抵押登记的和每办理抵押登记的相比,办理抵押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他项权证可以办理几次?

一、在我国他项权证可以办理几次?

房地产他项权证丢失补办程序和房屋所有权证丢失补办程序一样,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或损坏是可以申请补办的。补办的过程如下:

1、申请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的事实情况,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登报遗失证明。

2、申请人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登记证明办理登报遗失手续,报纸登载该声明3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并领取重新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交的材料:

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 房屋他项权证书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7、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办事程序:

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他项权证办理实际上就是一种抵押方面的内容,为一套房屋毕竟不能够做多次抵押,所以的次数还是有限制的,但是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这些权利之间不存在冲突,那么就可以进行多次他项权证的办理,现实中一般情况不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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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是他项权利?
他项权也是一种物权,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土地及房屋抵押权,也就是说人们将持有的房产抵押,则抵押权人会取得房产的他项权,这样就间接持有房产的产权。一旦之后房产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对房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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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
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辆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
1.地方企业所得税;1
2.印花税;1
3.筵席税;1
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
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地方税,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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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国家补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占用耕地;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林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已收获的下年调减。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征用菜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林,由自治州。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轮歇地、苇塘按5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作价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竹林地;雷响田、牧场,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专户存入银行,并赔偿开发投资、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昆明市西山区,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的规定办理、鱼塘、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当年调减,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采取产权调换、鱼塘。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林、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予补偿,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征用集体的宅基地。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草场按3倍补偿。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需要拆迁的、省辖市、藕塘。(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每亩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晒场等生产用地,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为该地、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确需铲除时、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园地。(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水田;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零星树木(包括果树)、旱地;经济作物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牧、菜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不得铲除,未收获当年作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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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他项权证几年过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他项权证的有效期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有这个房子的抵押权,就说明是这个房子的第一债权人,有第一受偿顺位 法院如果已经查封了,应该会有债权申报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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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有:  
1、EPC模式----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如果委派业主代表则不同,在有的实际工程中,业主委派某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从而对建设工程的实施从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2、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
-Bid-Build)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在DBB模式中,参与项目的主要三方是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  
3、建筑工程管理方式(CM模式)  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4、代理型CM模式  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供应合同。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因而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CM单位与若干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是协调管理关系。  
5、非代理型CM模式  该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属管理承包模式组织结构。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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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外国人离婚,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一——登记离婚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二——诉讼离婚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我国民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相关注意
1.外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双方的财产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加以处理。
2.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问题: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4.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养为宜。
5.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应认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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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他项权证又由谁领取?
在我国他项权证由抵押人领取,随着社会的迅速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跟着转变,比如买车买房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贷款,买房的时候贷款需要有抵押物,大多数人选择用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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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首先,我在此明确一下:在此我不讲国有土地和集体的征收程序。之所以不讲,其
一、是因为我认为总结这方面的内容没有多大用处。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在乎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更在乎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章规定其
二、但凡国家实施土地征收,都会将各项手续做全,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名义去实施,作为普通的被拆迁人根本无力去对抗国家政府征收部门。所以在程序方面我不会去总结,我仅只单单汇总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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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如何进行bot项目投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BOT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因为其
一,不管投资人有多强的实力,都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银行下调信贷额度、撤回贷款的风险。一旦母公司出现问题,资金链断掉,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会立即陷入危机。其
二,任何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都不是无限的,它可能使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做了几个项目后,就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因为它的信贷额度或资产抵押可能已经用尽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它不再参加此类项目,守住已有项目,不再扩张,而这是违反市场生存竞争法则的;或者为获得项目不惜违规贷款,例如双重或超额抵押质押骗取贷款,从而危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并埋下危及项目公司的伏笔;或者被迫急于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脱身去做更具商业价值的项目,使得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说BOT项目的核心是可行的财务和融资结构,最大的风险是融资风险。建设企业怎样分析BOT项目的适合度到底哪些BOT项目适合建设企业参与建设企业需要
首先了解一个BOT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才能对其风险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把握好商机。如果一个BOT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那么它同时会有我国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或其他财政保障,其资金相对来讲比较落实,而且招投标的规则公开透明,比较严谨。这类项目比较适合建设企业通过常规的工程投标和承包方式参与,且风险较低。但正因为其属于常规投标,风险低,竞争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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