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南通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他们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以及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侵害了专利权。于是,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王丹律师作为XX厂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多维度的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经比对,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这个区别处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次是现有设计抗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最后是合法来源抗辩,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一方的抗辩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虽为相同种类的坐垫,但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整体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产品之间的较小区别。该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之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导致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前端中部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王丹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精准地把握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成功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设计差异上,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同时,她采用多维度的抗辩策略,除了主力主张“不侵权”外,还预备了“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而且,在对方提起上诉后,她有效应对,促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实现了案件的终局胜诉。
王丹律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凭借理工科+法学的复合背景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技术+法律的复合视角,精准突破案件难点。她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在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像王丹律师一样,深入分析产品设计差异,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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