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民初XXX号赠与纠纷一案中,原告YX遭遇了诸多困境。原告YX与第三人QX经历复婚又离婚,期间QX与被告LX保持婚外情关系,还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LX购置房屋及装修。被告LX否认赠与事实、质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这让原告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当事人在这类案件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证据难以收集、抗辩应对困难等常见痛点。
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YX委托后,开启了一系列专业且细致的代理工作。首先,在夯实主体资格、驳斥时效抗辩方面,他通过举证原告与QX复婚、离婚时间节点,明确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而确定原告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主体资格合法。针对诉讼时效抗辩,他提出原告近期才知晓赠与事实,且被告未举证原告早已知情,以此说明时效未过,从程序上保障了原告的维权权利。
在锁定赠与事实、论证行为无效时,沈玉玮律师紧扣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QX的陈述及被告庭审中的矛盾表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QX为LX购房及装修出资的赠与事实。同时,他主张Q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持婚外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合理主张返还金额,沈玉玮律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装修合理成本及现有证据,提出虽无法完全举证XX万元具体构成,但被告实际获益于赠与财产,应按房屋及装修实际价值返还的主张,为法院酌定返还金额提供了合理依据。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赠与事实、行为无效依据、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与被告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他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与法律依据,逐一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推动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承诺书》签名真实,可证实赠与事实存在,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及装修成本,法院酌定赠与金额为XX万元,并作出相应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沈玉玮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被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他精准把握法律核心,锁定行为无效本质;高效梳理证据链条,破解事实认定难题;全面驳斥被告抗辩,保障维权程序顺畅;坚守当事人权益底线,实现损失合理弥补。沈玉玮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为同类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保障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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