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其提交的证据包括相关证人证言、交易记录、货物被销赃的证据等,引用《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条文,认为应依法对被告人A进行定罪量刑。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从事实方面看,被告人A确实实施了虚构货物被查处、骗取烟花爆竹并销赃的行为,这对其非常不利。证据缺口于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存从轻处罚的情节。
陈娅雯律师选择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律师认为,虽然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这些情节应量刑时予以考虑。
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一份证人证言,陈娅雯律师进行了关键质证。该证人证言称看到被告人A骗取货物时表现得很镇定,似乎早有预谋。律师指出,证人的描述具有主观性,不能仅凭此认定被告人有预谋诈骗。而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这与证人所说的有预谋不符。律师还强调,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退赔行为表明其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降低。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娅雯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诈骗罪,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被告人的从轻、从宽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为量刑争取有利条件;二是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细致质证,指出证据中的漏洞和主观性,削弱指控的力度;三是全程指导被告人完成关键程序,固定有利量刑证据,为判决筑牢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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