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某X1与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此后,某X1一直履行着房屋还贷义务。
争议焦点一: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某X1认为,离婚协议和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某X2则觉得,虽然有这些协议,但后来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所以不能简单按照离婚协议来。法院查明,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这些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争议焦点二:赠与协议是否能改变房屋归属?
某X2强调,2019年5月9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应该按照这个来。某X1表示,该赠与协议未履行,且因房屋还有贷款未还清,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所以要求撤回赠与。法院查明,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而且,经询问双方婚生女xxx,她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法院认定,某X1主张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三: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财产?
某X2称,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若房屋给某X1,某X1应将该部分返还。某X1则表示,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某X2未能充分证明首付款为其婚前财产,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一定要慎重,一旦签字就要遵守约定。如果要变更协议内容,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在涉及财产赠与等情况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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