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争议焦点一:XX公司与颜XX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认为,自己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分包合同明确约定XX公司自行承担与工人的纠纷及责任。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到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自己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与自己无劳动关系。而且,自己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迫于无奈的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颜XX则称,XX公司仅施工了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公司的XX和李XX要求工人直接为XX公司干活,从那时起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工作期间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争议焦点二:XX公司退场时间认定
XX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存在错误。XX公司一开始称10月10日退场,后又改称10月2X日,但未提供证据。施工群聊天记录显示,XX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催促工期,未书面或其他方式要求XX公司退场,XX公司也未办理退场手续,且在现场施工至11月初。
XX公司称,自己干完部分活后被撵走,剩余活不是自己做的。
法院认为,XX公司提交的沙石料证明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错误
XX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定。颜XX应举证证明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一审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自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自己已提供与XX公司的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XX系XX公司雇佣,其发放工资及垫付医疗费系代付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各方一定要明确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纠纷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在支付工资、垫付费用等方面,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上诉人颜XX成功维权。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他严谨的办案思路和扎实的证据梳理,使得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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