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教师醉驾会有怎样的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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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珠海教师醉驾的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其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珠海教师醉驾会有怎样的处罚

珠海教师醉驾会有怎样的处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其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是国家事业编的从业人员,不仅代表自己的学校,更是全国教师的一份子,所以有关的处罚会较重,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在法律的规定中即使自己违法,依据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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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斗门醉驾的判罚是什么?
珠海斗门醉驾的判罚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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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朋友在珠海醉驾被拘役,但不了解珠海的情况,所以想问一下珠海醉驾拘役多长时间,关于珠海醉驾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5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规定: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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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位朋友涉及到珠海斗门醉驾,我想知道他会被怎样处罚和醉驾涉及到的处罚标准。
[律师回复] 珠海斗门醉驾涉及到的醉驾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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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驾如何处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您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机动车,将由我们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约束直至完全清醒,这之后还会把您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吊销;而且要注意的是,在接下来的五年之内,您将无法再次申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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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个亲戚因为醉驾被抓了,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珠海醉驾会怎么处理?处罚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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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驾如何处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您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机动车,将由我们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约束直至完全清醒,这之后还会把您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吊销;而且要注意的是,在接下来的五年之内,您将无法再次申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若是对教师醉驾如何处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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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最近出差珠海,结果在那里喝了很多酒之后醉驾逃逸了,请问珠海醉驾逃逸有何惩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珠海醉驾逃逸抓住有何惩罚标准有如下回答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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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醉驾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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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醉驾者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珠海醉驾者的处罚是怎么样的,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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