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沧州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物资交付凭证、部分租金支付记录等,但缺失能直接有力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沧州朱俊健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文件,以证明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事实;梳理租赁期间的提货单、退货单、结算单等,精准核算租金金额,证明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来证明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存事实租赁关系。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质证称责任主体错误、已结算不应再付租金、钢模板无合同不应支持等。沧州朱俊健律师回应,依据《民法典》规定,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有实际租赁业务发生,租金计算真实合法;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提货单等证据能证明存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沧州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沧州朱俊健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相关证据,锁定责任承担方;精准核算租金相关证据,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等多方面证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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