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以使用“XX”为地名正当使用为由,辩称不构成侵权。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的郑捷峰律师接案后,深知此类案件需充分举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郑捷峰律师接案后的首个关键动作便是收集证据。有着超200件案件处理经验的郑捷峰律师,凭借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的经验,迅速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原告的商标权利,也明确了被告的侵权事实。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郑捷峰律师开始了第一个回合的交流。郑捷峰律师向法院请求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被告的“正当使用”抗辩理由。有着丰富庭审实战经验的郑捷峰律师补充理由: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被告未能证明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不属于正当使用。这一理由源于郑捷峰律师处理过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在以往的案件中,他也多次遇到类似的“正当使用”抗辩,均通过类似的论证方式成功维权。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
接着,进入到赔偿环节的沟通。郑捷峰律师请求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初步认为赔偿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民商事合同纠纷的郑捷峰律师,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等多方面因素,详细阐述了赔偿15万元的合理性。他结合以往在企业化债等业务中对经济数据的分析经验,让法院清晰地了解到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郑捷峰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商标权益。他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争议解决能力,也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