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X月XX日,黄X驾驶小型轿车在非紧急情况下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导致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吕X的客车停运XX日,产生停运损失60000元及其他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停运损失,黄X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陷入了可能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
此时,黄X找到了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有深厚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他秉持“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XX年X月X日,该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和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等,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停运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属免责范围。满林强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他指出,根据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赔偿已无争议,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对涉案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220元。满林强律师进一步强调,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被告黄X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仅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被告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
满林强律师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和严谨。他在长期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最终,在20XX年XX月XX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满林强律师成功帮助黄X避免了承担赔偿责任,展现了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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