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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陕西XX公司与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海XXXXXX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劳务清包合同》的仲裁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组件保管责任致组件丢失、工期延误,且自己超付劳务费,要求返还超付费用及资金占用费。
马明艳代表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她指出,案涉项目窝工是因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被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窝工损失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组件丢失与被申请人无关,组件未运到被申请人手中,保管义务不在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积极寻找组件,产生的工人工资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与申请人所述不同,且申请人还应支付冬季施工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等多项费用;箱逆变一体机基础围栏因申请人要求重新施工,增加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案涉项目因申请人原因窝工,导致成本增加,应予以考量。
仲裁庭于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1月13日进行不公开审理。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各项仲裁费用和鉴定费也按规定进行了分担。马明艳在执业2年中,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不断积累经验,此次案件虽未完全达成被申请人诉求,但也为被申请人减少了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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