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苏州XX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但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牵涉其中。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多元的专业资质,开始了这场维权之战。
全面梳理证据确定思路
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且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的陈明祥律师,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他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他仔细翻看着每一份合同条款,对比工程结算单上的各项数据,查看竣工验收资料的日期和验收情况,还深入研究工商档案以确定被告二的责任。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陈明祥律师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缺席审理力挽狂澜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的陈明祥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将之前梳理好的证据一一呈现,详细阐述了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的事实,以及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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