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其偿还。然而此后,某X1一直履行还贷义务,某X2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X2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某X1与某X2于2017年1月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偿还。之后双方又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原告某X1主张,这些协议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X2应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被告某X2辩称,双方后来签署过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担心某X1不给女儿,所以未配合过户。
法院最终认定,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都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某X1与某X2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原告某X1主张,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且某X2因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被告某X2认为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
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撤销赠与,而双方婚生女xxx明确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某X2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某X1主张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某X2提出的首付款是其婚前财产,要求某X1返还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某X1称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
原告某X1主张房屋应按离婚协议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首付款的问题。被告某X2辩称,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给某X1,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某X2的这一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且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已明确房屋归属,所以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涉及赠与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行为完成。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的归属。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中不乏复杂的婚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离婚协议、赠与协议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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